午餐委員會

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  (以下簡稱本會)

  • 依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9 日高市教健字第10532982900 號函訂定,依中華民國107 年7 月5 日高市教健字第10734172800 號函修正第3 點,為規範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,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,特訂定本要點。
  • 為提升學校午餐供應品質,確保營養及衛生安全,各校應成立午餐供應委員會,推動午餐各項業務。 
  • 本會任務如下:
  1. 提供學校擬定年度午餐供應與午餐教育及食育計畫之意見。
  2. 提供學校擬定午餐供應模式與採購方式訂定之意見。
  3. 學校午餐委外辦理契約及罰則執行之議定。
  4. 評估與訂定學校午餐收費費用。
  5. 審查學校年度結束綜合報告及滿意度調查。
  6. 督促校園食材登錄平臺每日上線率與正確率。
  7. 學校午餐其他相關事項之議定。 
  •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校長兼任;其他委員由午餐執行秘書、學校行政人員、教師代表、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兼任之。前項組織成員中,現任家長應占三分之一以上。第一項學生代表為一人,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;其產生方式由各校定之。 
  • 本會以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;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。
  •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。
  •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,不得代理。
  • 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,應自行迴避,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;應迴避而未迴避者,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。迴避之委員,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。
  • 本會開會時,得邀請學者專家、相關人員及有關機關(構)派員列席,並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。
  • 本會行政事宜由午餐執行秘書擔任。
  • 本會對外行文,以學校名義行之。
  •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  • 本會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。 
  • 高雄市主管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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